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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台灣愛心365藝文關懷協會

組織章程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愛心三六五藝文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宗旨如下:以即時行善為理念、文化藝術為媒介、促進社會和諧為願景,致力推動藝文及公益活動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辦理公益活動,活絡社會愛心,促進社會和諧。
二、籌設楊勝安藝術獎學金,辦理勝安藝術獎青年水墨創作大賽。
三、籌設熱愛藝術獎學金,辦理熱愛藝術獎推廣生命教育。
四、提攜人才及推展文化、藝術、教育、文創及出版事業。
五、推展其他有利於社會之公益事業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 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熱心公益願為社會奉獻愛心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熱心公益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四、永久會員:個人會員繳納會費一次達十萬元以上,且願為永久會員者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永久會員。
五、榮譽會員:凡實際熱心公益、對社會有卓越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費參佰陸拾伍元(365元),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元(3650元)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,需自備零錢。
三、永久會費:個人會員繳納會費一次達十萬元以上,且願為永久會員者。
四、事業費。
五、會員捐款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
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

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

有意加入會員者,請洽詢楊勝傑 a9658588@ms43.hinet.net 或 0922-508-908 ,謝謝!